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注册时的范本。
比方说,该“泸州老窖”商标,很明显是由三部分组成。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只是用其中的部分,同时也不能变更其字体。这是从商标本身来说。
此外,如果商标注册时规定了使用颜色,则注册成功后只能使用该颜色。
公司改名、搬迁商标没变更
再说说商标所有人方面。如A公司申请了某商标,之后改名为B,或者公司的地址发生了变更。此时,商标也应当及时变更。
不及时变更商标有被撤销的风险。如果他人对其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根据之前的地址联系不到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答辩的机会。商标局便会认为其拒绝答辩,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将个人注册的商标用于公司
由某一自然人注册的商标,该自然人可能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是想当然地认为用于自己的公司合情合理,其实不然。一方面对于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而言,用着别人的商标,在法律层面上,该公司不是该商标的权利人。一旦分道扬镳,作为承载公司商誉的商标被申请人一并带走,也只能无可奈何。另一方面,公司使用该商标,不能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一旦被人提出撤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处理起来也不轻松。
超范围使用
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项目使用,超范围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TM和®乱标
TM是trademark的缩写,®则是registered的缩写。一般而言,标注TM是表明该标志是当做商标使用,表达的是一种是用倾向,其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标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这个商标已经注册过了,具有法律效力。在未注册成功的商标上标注®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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