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在商标标识和商品项目均相同的情况下,法律采用当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而在商标标识与所涉商品(服务)中任意一项存在不同时,当事人则需要通过显著性、知名度、对方恶意等辅助因素,举证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对驰名商标而言,从知名度要素入手,是最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腾讯和奇瑞QQ商标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腾讯公司于1999年推出QQ社交软件,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于2003年开始生产销售QQ汽车并在汽车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QQ商标;2005年腾讯公司在汽车类别上申请注册QQ商标,于是成诉。
该案件最终以腾讯败诉而告终,因为尽管腾讯QQ在即时通信、软件等商品或服务上存在较高知名度,甚至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但其保护范围亦并非全类,而仅限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就这点而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二、全类注册是否可以替代驰名商标?
商标法的全类注册即通过对未使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以达到排斥在后注册的目的,最终同样维护善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却存在冲突。
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涉案商标已经存在全类注册,行政和司法裁判者有权不予驰名认定。可以说,全类注册是中国商标保护重注册轻使用制度之下生出的畸形果实,尽管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抢注的风险;然而,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
此外,大量的全类申请,亦浪费了有限的标识资源,对于未能发展壮大而又已经全类注册的商标,对在后善意使用者而言,则构成了重重障碍。
三、标识中通用名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
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对第三人商标和标识具有排斥力,除标识本身的显著性外,还需要根据标识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带有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由于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该通用名称与商标标识的其他部分构成了完整的统一体,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依然会产生限制。
商标全类注册并非一种未经思考的行为或者某些人认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圈钱大法”。 它能够被很多企业接受并实行,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
毕竟在这个同质化越老越严重的市场商,增强品牌商标凝聚力,突出品牌显著性,增强防御力,防止自己的商标权和品牌价值被淡化,这些是很多企业都要考虑的现实。
当然了,商标全类注册不管是注册成本还是管理成本都对经济实力有所要求,出于经济因素对全类注册存有“畏难情绪”的微小企业,谨慎考虑也是很应该的。同时,必要的一些防御性多类别注册还是不要省,因为无论是多类注册还是全类注册,说到底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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