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恶意注册有待研究的新问题上,我们主要研究了关于互联网APP等软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判断上,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不构成类似,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二者是否构成商品和服务类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面小编提供五点去考虑遏制恶意注册商标的有效方法:
1.商标的独创性问题。如果抢注的商标是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并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是比较明显的,应区别于非独创性商标。
2. 被抢注者商标在手机APP上提供的相关服务上已享有在先权利。即抢注者在第9类: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或手机APP产品注册,晚于他人在此提供的服务上注册。
3.被抢注者商标在网络上有一定使用推广宣传。在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力上,应注意商标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介传播的不同,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在时间持续性上不应要求过高。
4.应考虑双方主体是否为从事网络电子商务或信息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对网络信息比较敏感,不同于其他企业。
5.其恶意行为又很难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款规制。
基于上述情况,对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可认定二者商品和服务类似,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制。否则,这类恶意行为的不正当性,就很难从法律条款上得到遏制。
总之,面对移动互联网新形势下出现的恶意注册行为,我们应当突破传统思维,正确认识和判断新形势下恶意注册,特别对网络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独创性商标,企业发展初期,在对商标影响力和商品或服务类似判断上,不宜要求过高过严,以更好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力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商标注册秩序。
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已在上述文章进行详细解说,如果你对此还不清楚,请咨询在线客服,或者致电我们的专业人士为你免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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