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潮流,进行天津公司注册的创业者不在少数,注册商标也就随着井喷啦!商标是我们一个企业或者服务的品牌标志,也是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代表物,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应运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这种行为有一个代名词,叫做:假冒商标。
还有另外一种与商标利益息息相关的,叫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行和独特性特征。消费者凭借改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其他信息。我国对商标的管理实行法定注册原则,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准。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经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形式,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商标大多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构成,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实际使用过程,可能是突发奇想,可能是想要改变现状或者其他原因,会对商标进行或多或少的修改、变化。
“假冒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都规定在《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的管理》章节,只有只有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对违法行为准确性,针对二者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
1、违法主体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的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自行改变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改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2、违法手段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后者的主体是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自行改变后予以使用。
3、违法载体不同。在前者的行为中,用于冒充的标志是在商标的注册商标数据中找不到相关联的;后者的行为则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才获得核准车主的商标衍生出来的,与之是有直接关联的。
同时,这两者也是具有相同的特性的,就是遵循商标注册的原则,这两者均是被法律禁止的。即是,注册商标不得被冒充,也不得被自行改变。
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后者属于在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摆正商标注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于二者违法主体和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对这两者设置的处罚也不同: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相关罚款;后者,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已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还有自行更改行为,现在刑法上虽然在这方面上还未完善,但是也请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这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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