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板,是开工厂的,前阵子收到别的厂家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怎么进行处理?有些不清楚的小伙伴认为,这需要退回重开吧!其实不然,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必要退回重开。对于小规模取得的专票,不需认证抵扣,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这也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缺陷所在,当公司达到一定的规模,还是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登记,因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了解详细的情况可以阅读相关文章,或者咨询在线客服人员。
了解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相关的政策依据,下面我们来看看。
政策参考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参考二: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政策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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